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近期对做市商管理细则展开了大量工作,包括公开征求、整理征求意见稿、发布正式做市商管理细则公告、开展做市商招募工作、发布做市商名单。这标志着我国原油期货朝着更成熟的机制迈进。以下为官网相关公告内容汇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近期对做市商管理细则展开了大量工作,包括公开征求、整理征求意见稿、发布正式做市商管理细则公告、开展做市商招募工作、发布做市商名单。这标志着我国原油期货朝着更成熟的机制迈进。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背景说明:我国首个原油期货在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正式挂牌。INE原油期货的上市有利于中国争取与原油定价权,因为作为全球原油最大的进口国之一,中国对外原油依赖度已经超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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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INE近期发布的有关做市商管理细则方面的公告及细则附件内容汇总。


2018-08-16周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如下公告:


关于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能办发〔2018〕30号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起草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请将对上述规则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8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信箱:ine.advice@ine.cn
传  真:+86-21-20767686
电  话:+86-21-20767519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00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邮  编:200122

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16日


2018-10-11周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如下公告:


关于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的公告

〔2018〕24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 (详细内容见本文最下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11日

2018-10-11周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另一份公告:


关于开展原油期货做市商招募工作的通知

上能发〔2018〕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期货合约连续活跃,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现招募原油期货做市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原油期货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应当具有上期能源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
(七)上期能源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有权签署人签署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见附件2);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参考要点见附件3);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见附件4);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上期能源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请于2018年10月17日(周三)17:00前,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材料名称格式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资格申请材料-品种-单位名称”,邮寄至上期能源交易部;加盖公章扫描后的申请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材料预审
上期能源根据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能参加后续的综合评定。
(三)综合评定
上期能源根据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置、内部制度、做市业务方案、品种交易经历、报价相关经验、技术准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筛选确定
上期能源根据综合评定的结果筛选确定并公布做市商名单。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21-68401498,021-68401770,021-68402809
邮箱 : inemarketmaker@ine.cn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5层
收件人: 上期能源交易部
邮编: 200122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2. 期货做市商岗位设置与人员情况汇总表
3. 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参考要点
4. 承诺书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11日


2018-10-19周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如下公告:


关于公布原油期货做市商名单的公告

〔2018〕27号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经严格评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现公布原油期货做市商名单如下:

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粮祈德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东证润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
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金川迈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国投中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良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鲁证经贸有限公司
澳帝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19日


2018-10-11周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公告中的附件内容,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资格管理 2
第三章 做市交易 4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6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上期能源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期能源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上期能源、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上期能源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上期能源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应当具有上期能源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
(七)上期能源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上期能源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有权签署人签署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上期能源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上期能源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期能源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上期能源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做市商未完成约定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上期能源提交虚假材料;
(五)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上期能源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上期能源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上期能源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章 做市交易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从事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上期能源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或者失去某上市品种做市商资格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或者不得在该上市品种开仓。做市商应当及时了结原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
相关持仓了结后,若该做市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做市交易编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下列类型:
(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七条 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可以在持仓限额基础上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
(一)报价合约出现单边市;
(二)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权做市商可以不履行报价义务:
(一)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不对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报价;
(二)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不对当日该期权合约报价;
(三)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做市商可以不对该期权合约报价;
(四)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期能源按照本细则以及上期能源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自律管理,做市商、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因做市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商资格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上期能源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上期能源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期能源可以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交易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上期能源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上期能源要求报告做市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上期能源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上期能源可以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

本文由汇通网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官网的四份公告及其附件内容原创整编而来。